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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通为何不还帐

1998-08-11 来源:生活时报 本报记者 林靖 我有话说

前不久,四通集团子公司北京四通新技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总裁段永基的名字被列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1998年第2号执行公告的被执行者名单中,且为公告中的最大标的。该公司因担保一案欠款120万元,虽在新闻媒体上赫然亮相,却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分文未付。执行申请人大松机械电子总公司副董事长对此耿耿于怀,日前向本报大倒苦水。另悉,四通集团还有一笔标的300万元的担保欠款未还。对于一家有国际声誉的知名企业来说,其行为令人费解。

1993年8月16日,大松公司为北京万通实业开发公司向中国农业银行大兴县支行借款100万元。但借款到期后,万通公司仅归还大兴支行10万元,就出具了无力偿还外债的证明。据查,北京四通新技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早在1992年9月向大兴县工商局出具了一份资金担保书,愿为万通公司申请注册资金200万元,其中固定资金50万元,流动资金150万元,资金来源及提供方式为出资人自筹的真实性承担责任。然而,万通公司实际投入46万元,无固定资金,欠投资款154万元。

1996年9月12日,海淀法院判决万通公司给付大松公司欠款112万余元及利息。四通新技术公司在万通不能履行判定义务时,对大松公司在154万元内承担赔偿责任。

早过了判决书规定的偿还期,大松公司向法院申请对四通公司欠款过期不还立案执行。

1997年3月11日,四通公司签收了法院的执行通知、传票和财产申报表,却对此置之不理,一直未向法院或大松公司明确表示何时怎样还款,也没说明未还的原因。

自今年4月以来,大松公司几乎每周都派人到法院,并打电话催问欠款一事。大松公司副董事长孙绍君说,1997年初他们曾和四通公司代表在法院谈过,要求对方偿还130余万元的欠款,不行的话,同意对方列出时间表偿还一半欠款,分期来付。四通公司的两位法务部人士表示做不了主,需要回去商量,但至今没有答复。孙绍君说:“我很着急,甚至到区检察院和市中级、高级法院申诉过。到8月底,这笔欠款额连本带息将达到159万余元,而四通公司仅在154万元内承担责任,到时我们等于往里赔钱。我只知道法院判决执行不了有两种情况:一是根本就找不到被告,二是被告根本无财产可偿还,可四通公司显然不属于这两种情况。”

据了解,四通公司的另一桩担保案,是因四通集团为中国科学院计算机中心技术服务公司向中国科技促进经济投资公司做200万元的贷款担保,由于借贷方还贷困难,三方先后两次签订《贷款延期合同》,但到期后仍未还上。贷款方故起诉,要求四通集团连本带利偿还300万元。后来双方达成还款协议,但四通集团未履约,贷款方遂向法院申请执行。四通集团于1996年10月31日收到法院执行通知,但至今未付分文。

据四通集团公司今年5月12日公告,广东华立实业集团将其持有华立高科2000万法人股以每股2.95元的价格转让给四通集团公司,转让金额为5900万元,四通集团公司成为华立高科第一大股东。由于四通公司的介入,华立高科在证券市场上的股票价格大为攀升。正如四通公司曾向法院表明的,四通公司有履行能力。大松公司副董事长对记者说:“像四通这样的公司,有什么理由欠帐不还?有什么理由不执行法院判决义务?”

日前,四通集团公司法务部长仇非先生等人接受了本报记者采访,就担保欠款一事进行了解答。

仇非说,大松公司的案子之所以没了结,一是因为四通公司跟万通和大松公司有渊源关系,二是四通公司内部对此事意见不一致。

据介绍,在四通新技术公司为万通公司向工商局出具的资金担保书上,担保企业法人代表人签名为“沈国钧”,而沈国钧并非该公司的法人代表,而且担保书上沈国钧签字也是假的,这并非沈国钧本人所签。至于四通新技术公司的公章则是由陈永昌盖的,而陈永昌是原四通集团副总裁,后任万通公司总经理。四通公司认为该担保书是伪造的,此案认定事实不清,想向法院提起申诉。但认识到这一点时,上诉期已过。

另外,大松公司曾欠四通公司100万元未还,四通公司未在期限内向法院提出追款请求,已超过法律诉讼时效。如今大松公司向四通公司讨要150万元,四通公司认为此事还要弄清是非后再议。

大松公司副董事长孙绍君对此表示异议,因为四通公司两年内未起诉要钱,过了诉讼期,就应视为赠予。

法院人士更认为,此案通过诉讼和核实证明,明确了债权债务关系和诉讼主体,并已进入执行程序,以前的100万元不能成为抗拒履行法律义务的理由,申诉不影响执行。

仇非表示,申诉归申诉,履行归履行,四通公司也认识到这一点。但四通公司是民办企业,要偿还的毕竟是100多万元,而大松公司曾久欠不还,现在反催四通不还,公司当然不情愿,内部人员意见不统一,在感情上也不能接受。对于四通来说,法院判决是应该履行的,这件事会得到解决的。

至于另一件标的300万元的担保案,仇非说,四通集团之所以未还钱,是因为中科院计算机中心技术服务部目前是有资产的,但这不是抗辩的理由。我们回去后会跟公司商谈解决此事,履行法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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